第一条 为完善干部考核制度,适应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规范院财务管理,加强对部门、单位经营项目的监管,加强在经济活动中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全面、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院财务、资产、基建等负有经济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经济责任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照院规定履行经营管理目标;
2、是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院规定管理、使用、分配好所掌管的资产和资金;
3、经济职责范围内的资产是否完整、安全,债权、债务是否明晰,有无纠纷及遗留问题;
4、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济决策,收益如何,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5、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6、本人是否遵纪守法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办法
1、对院属独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院领导安排,由院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原则上采取选调财务人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共同完成。模拟法人运行的二级单位由院内部审计部门选调财务人员,组成审计组独立完成。
2、二级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根据组织任免决定,确定离任审计项目。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离任人提供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审机构要在接到审计任务后,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整理相关会计资料,写好述职报告,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要求的有关资料,及时报给审计组。
4、审计终结,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在审计底稿签字,征求意见后,报送院长审批,审批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单位。涉及审计决定时,审计部门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6、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的评议或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在两周内向院长提出书面意见,由院长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审计评价依然有效。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经院长批准后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由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审计 财经 规定
本院:院领导(5)、存档(2),共印25份。